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职工不转发朋友圈被罚款1万元并开除”的案例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据了解事件发生在2017年,某妇产医院要求员工在微信朋友圈推广医院的相关活动,驾驶员陈某因为没有按照要求转发链接,被扣除工资。
情况介绍
除了被罚款以外,陈某还被医院解除劳动关系,事件发生之后陈某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医院补发陈某工资,还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事件告一段落,陈某的事情却引起了热门的思考,公司是否有权利占据个人的朋友圈呢?记者通过采访还发现有不少用人单位都存在类似的情况,这种把个人隐私空间与收入、职业挂钩的行为并不在少数。
心有抵触却不得已而为之
存在要求转发朋友圈规定的公司还有不少,刘女士在河北石家庄某大型超市工作,由于公司的规定,她不得不需要经常在朋友圈转发促销信息,这一行为还导致自己被很多朋友屏蔽,刘女士打算为此再专门申请一个工作微信,用来转发公司的这些信息。还有网友透露,自己所在的幼儿园就要求所有老师都要把招生宣传做到“311”模式,即每天转发招生信息3次、视频号1次、抖音1次,还要截图进行报备,否则就会被认为不注重团队协作,甚至还有一些企业直接以这些转发数据作为衡量员工工资的标准,这也让很多劳动者感到反感。有律师指出,这种做法应该遵循资源原则,要求职工在朋友圈转发工作信息的行为或涉嫌侵犯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在法律上并不能得到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