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在宋朝相当于现在的县级行政官员,相当于现在的县区主管,通俗来说就是副市长,作为地方机构的重要官员,通判的职责有很多,不仅能够管理土地,而且还需要管理当地的司法,行政,税收等内容,一般来说是五品左右的官员,虽然级别较低,但在地方上的权势还是比较大的,通判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制衡知州,最起初的设立是为了对知府起到监督的作用,为皇帝监视他们的一举一动。
通判的权利
通判一般是由皇帝亲自选拔,他的权力甚至比地方的支付还要大职责,是为了能够管理地方的赋税以及兵马,不管是性欲问题还是协助管理,都需要通判出面,虽然与支付相比而言官职要低一些,但是他的权力却非常巨大,最重要的一点是通判可以直接上报知府在工作中的失误,而且通判的出身一般是清流人家出生的世子,在战争时期通判可以直接承担押送粮草的重任,也可以在和平时期帮助县衙断案,相当于现在有行政能力的检查组。
通判的作用
在宋朝的初期,为了能够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管制,也防止知州的权利过大,宋太祖开始创立通判的职位,由皇帝亲自挑选人到知州上任副职,通判设立在地方已弥补当地知府管辖的不足之处,通判和当地的知府是分开办公的,由此可见通判的官职并不一般,作为当地知府的监视者,通判能够将所有的一举一动汇报给皇帝,级别越高的州府县衙,受到通判的监视就越严格,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的稳定发展,在1910年之后该职务被废除。